從短期來看,目前白酒消費稅征收制度已經是相對合理的方案,而短期內后移征收的操作難度較大,但長期仍有變數。
白酒消費稅改革的傳言終于在近日塵埃落定,按照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白酒在生產(進口)環節征稅,稅率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與之前執行的消費稅方案相比并無變化。
這一結果在外界看來多少有些出乎意料,因為從今年10月中旬開始,關于白酒消費稅的討論便愈演愈烈,市場對于改革的預期較大。雖然中國酒業協會曾明確表示過,此次消費稅改革,白酒并未進入討論階段,但市場擔憂并未因此減弱,作為今年最熱的板塊之一,白酒行業的風吹草動都會被市場放大看待。
但在筆者看來,白酒消費稅征收政策不變也在意料之中,因為從短期來看,目前白酒消費稅征收制度已經是相對合理的方案,而短期內后移征收的操作難度較大,但長期仍有變數。
從政策變化上看,國內白酒消費稅經歷了四次大的調整。
1994年國家稅制改革將酒類產品稅分解為消費稅和增值稅,白酒企業按出廠價課稅,糧食類白酒的稅率是25%,薯類白酒則是15%。2001年,國家對酒類消費稅進行了細化,改為目前執行的“從價稅+從量稅”的模式,即生產環節銷售收入的25%和從量的每公斤1元。到2006年又取消了糧食和薯類白酒的差別稅率,統一調整為20%,從量稅依然按照1元繳納。
但酒企很快就發現了其中的“操作空間”,轉而利用銷售子公司來實現避稅,也就是把酒以較低的價格賣給自己的銷售公司來避稅,因此白酒消費稅政策在2009和2017年分別打了“新補丁”。
也就有了2009年明確了白酒消費稅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細則,以及2017年將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比例從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的50%到70%統一調整為60%,并規定對于設置多級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按最終一級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進行核定。
實際上這樣也形成了一套相對嚴謹的生產端消費稅征收解決方案,但要改變這套模式,將消費稅改為后移征收卻不容易。
這一方面與中國的白酒流通體系的現實情況有關,雖然白酒銷售采用的是“酒廠+經銷商”的模式,但中國的酒業渠道碎片化且分散,流通領域尚沒有頭部企業,而構成酒類銷售主力的則是全國700多萬家煙酒店,而且體系層級復雜混亂,還存在著大量以關系銷售為主的團購商或個體經營者,白酒消費稅向下游征收的難度和復雜度可想而知,而生產端收稅無疑更簡單。
另一方面,消費稅本身是中央稅,根據改革要求,增量部分留存地方,但白酒企業大多都是跨區域銷售,尤其是國內主要白酒企業位于中西部,但核心銷售市場在東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此前消費稅統一在酒廠所在地繳納,而如果征收后移,增量如何確認?同時可能出現的稅收在不同省份間發生轉移、生產大省和消費大省之間的利益如何協調等問題。
因此,征收方案不變也是當下相對合理的方案,對于白酒行業也是利好。
但值得注意的是,長期來看,白酒消費稅后移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從本次消費稅改革的思路上不難發現,消費稅改革已經從原來的品類和稅率,向征收環節和征收對象改變,尤其是消費稅后移征收,在很大程度上被認為是擴大地方政府稅收來源。
因此根據計劃,改革是先對高檔手表、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等條件成熟的品目實施,再結合消費稅立法對其他具備條件的品目實施改革試點。與此同時,國務院也擁有進一步實施消費稅改革試點,調整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和征收環節的權力。由于多級銷售模式導致白酒的出廠價和零售價往往還有不小的差距,這一部分差額實際上沒有覆蓋到消費稅范圍中,未來并不排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進入改革試點范圍。
而且白酒消費稅征收后移對于白酒行業也會帶來一些積極的影響,征收后移將增加白酒流通行業的稅負,而這一部分稅負大概率會被白酒企業消化,因此缺少品牌和溢價能力的中小酒企將面臨淘汰,行業集中度也將進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