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年份酒最近又“攤上事”了。
今年年初,成都一名律師購買了“50年陳年茅臺”和“30年陳年茅臺”。不久后他發現,這些茅臺酒并非是真的儲存了30年或50年,而是由15年酒齡的基酒勾兌而成。隨后,該律師以虛假宣傳等理由將貴州茅臺公司等告上法院,并要求“退一賠三”。事件經大眾媒體報道后引發廣泛的討論。
該案件近期在成都法院開庭審理。茅臺代理人當庭辯解稱,貴州茅臺絕沒有主觀欺詐的故意和客觀欺詐的行為,之所以會以15年、30年和50年為劃分標準,是為了使不同年份的陳年茅臺酒口感、質量、風格有明顯區別,而且貴州茅臺從未宣傳過30年、50年貴州茅臺的儲藏年限達到30年、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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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最終沒有當庭宣判。對比原告和被告的分歧點會發現,站在自己的利益點,誰都沒有過錯。首先,很多消費者確實會像這名律師說得一樣,認為“茅臺50年”、“茅臺30年”應當理解為酒齡,就是指的生產出來的酒儲存了50年和30年,而一旦知道是用15年基酒勾兌冒充50年、30年,就第一時間反應是“被騙了”,最起碼會認為酒企在“虛假宣傳”。
被告也有自己的道理。雖然目前白酒沒有具體的陳年酒標準,但茅臺公司根據早已公布的《地理標志產品貴州茅臺酒》對陳年茅臺酒的定義,陳年茅臺酒指的是“酒齡不低于15年、并經勾兌而成的貴州茅臺酒”。
從雙方分歧來看,圍繞陳年茅臺酒是不是該是相應年份酒齡為最大的爭議點。我們可以說,原告沒有對產品和背景做到全面性的了解,當然也可以說,被告在辯解中一直站在自身立場,對消費者并未展現出解釋和理解的一面。
說起來,這并非是白酒年份酒第一次“攤上事”。相比以前,2019年白酒年份酒攤上的事情,并沒有太大的差別,消費者、媒體和企業都是“各說各有理”。
首先,行業和酒企在對消費者普及年份酒概念上,還沒有下足夠力氣。普通人喝到標有數字的年份白酒,會認為真是儲存了多少年。但行業人士都清楚,一旦真拿出儲存了50年的原酒給你喝,沒有人能喝下去,陳年白酒都是必須經勾調師勾兌后才能拿出來直接飲用。
其次,現在的年份酒,在缺乏強制力統一標準下,很容易被別有用心的企業和個人,當作靶子一樣來使用。比如,有的酒企會通過加入一點老酒勾兌基酒的“所謂年份酒”,以陳年酒的高昂價格來售賣,這對消費者就形成了欺詐行為。
同時,職業打假人也會以此為“把柄”,不斷拿出來攻擊企業誠信問題。因為你反正也沒有標準,又做不到售賣不經勾兌的100%年份原酒,我就認為你賣的不是真的年份酒。
說到底,年份酒的統一標準的出臺,是非常有必要的,行業也已經呼吁多年。不過,截止到目前,真正的年份酒行業標準并沒有出臺。我們還應該繼續呼吁,凈化年份酒市場,遏制年份酒生產經營亂象,確實需要制度和標準來解決。
年份酒“芳齡”幾何到底誰說了算?在利益相關方眾口不一的爭論之下,年份酒只有擁有令人信服的第三方標準,才能真正說了算,讓消費者放心,讓企業安心,這更利于行業的誠信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