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洛陽杜康將白水杜康一紙訴狀告上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事,在行業內外引起軒然大波,訴訟中提出要求白水杜康賠償洛陽杜康所受損失高達3000萬元。這在行業內可以算是知識產權糾紛第一案。
歷時兩年的“杜康”侵權案終于在2018年4月23日落下關鍵一錘,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杜康侵權案下發了判決書,此次判決維持了初審判決中認定白水杜康存在對洛陽杜康的侵權事實,前者需向洛陽杜康賠償1500萬元人民幣;并勒令白水杜康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洛陽杜康第9718165號、第152368 號、第9718179號、第9718151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本次判決為終審判決。
01、終審判決為何意義非凡
要知道我國審判制度采用“二審終審制”,河南省高院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強制力。這也是“杜康”商標之爭的第一個終審判決。
可以看出,本次案件以白水杜康存在對洛陽杜康的侵權事實告終,白水杜康不僅將面臨高額賠款,旗下多款產品也將面臨停產和禁售。
當然這不代表白水杜康這個品牌會不復存在,這場訴訟是以白水杜康突出使用洛陽杜康所有的“杜康”商標引發的侵權案件,“白水杜康”這個商標并沒有什么問題,白水杜康按照《商標法》正當規范的使用該商標并無不可。洛陽杜康方面高層也表示他們無意打壓任何正當競爭的其他品牌。
02、“杜康”之爭,源自“杜康”商標的特殊歷史
按理說,商標侵權案件一般都脈絡清晰,相關部門在商家注冊商標時有明顯相近商標出現時也會不予以批準,為何這“杜康”之爭卻數十年爭執不清呢?這就要從杜康的歷史談起。
洛陽杜康委托律師張涵介紹:1972年日本首相田中角榮訪華同周恩來總理談起杜康酒后,在周總理提議之下,河南的伊川、汝陽以及陜西的白水先后辦起杜康酒廠,并先后申請杜康商標。
三家爭執不下的情況下,由原輕工業部鑒定:伊川縣杜康酒廠生產在先,酒質量好,產量大銷量好且有出口。由于當時沒有商標共有制度,只能由一家企業注冊,后經各相關部門協調,做出了由伊川杜康酒廠注冊,汝陽及白水杜康酒廠共同使用“杜康”商標的決定。
這是于1981年12月15日,國家商標局核準伊川縣杜康酒廠注冊的第152368號商標:
這里可以看出,商標的權利人也就是所有者是在原伊川杜康酒廠。其他兩家杜康酒廠只是被準許使用。當時三家酒廠簽訂了《關于“杜康牌”商標使用合同協議書》。伊川杜康酒廠同意白水杜康酒廠繼續使用“杜康牌”商標;商標上要注明各自企業名稱,以便消費者監督;協議在伊川杜康酒廠“杜康牌”商標注冊有效期內(我國規定有效期為10年)有效。
1993年,“杜康牌”商標的準許使用有效期到期,三家酒廠再起爭端,但此次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也就是說除伊川杜康這個商標權利人以為,其他兩家酒廠不再被允許使用該商標。
但在各方協調下,商標局最終同意白水杜康和汝陽杜康注冊帶有“白水”和“汝陽”字樣的圖文組合商標,“杜康牌”商標將繼續由伊川杜康所有。
2009年,因商標問題仍是爭執不休的伊川杜康和汝陽杜康,在當地政府引導下重組為如今的洛陽杜康。
“杜康”商標后來轉讓至伊川杜康酒祖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為洛陽杜康的子公司。2012年,伊川杜康酒祖公司又申請的三個新“杜康”商標被核準注冊,分別為第9718165號 、第9718179號 、第9718151號杜康商標,如下圖:
從上文可以看出,自2009年伊川杜康和汝陽杜康合并之后,“杜康牌”商標已經屬于洛陽杜康所有,白水杜康也早于1993年就無權使用該商標。這是洛陽杜康在之后的一系列維權行動的根據。